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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代码局电话(深圳代码局电话是多少)

新闻中心时间:2023-04-12 20:32:53发布者:技术部来源:三洋点击:type='text/java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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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深圳市沙嘴路38号税务综合大楼1楼电话:0755-83878982机构层级市:(地)级 部门代码:130124 部门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用人司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第二税务分局 工作地区:广东 工作地点:广东省深圳市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111号

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77476J):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你公司接受由东莞市凯心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确定虚开,发票代码为:4400153130,发票号码为:53464680、53490904-53490910、00034230-00034233、00084505-00084518、00087198-00087203、00149982-00150005,发票金额合计5196353.08元,税额合计883379.92元;

上述56份发票你公司已于2016年6月、2017年1月申报抵扣增值税883379.92元,你公司上述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

1.少缴2016年6月增值税105191.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363.40元、教育费附加3155.74元、地方教育附加2103.83元;

2.少缴2017年1月增值税778188.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473.19元、教育费附加23345.65元、地方教育附加15563.77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少缴企业所得税

因你公司无法提供检查期间相关的账册凭证资料,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难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自行申报2016年度申报营业收入85700933.02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856074.64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714018.66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837.9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705180.76元。

你公司自行申报2017年度申报营业收入133088943.58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647115.49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661778.87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857.0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657921.87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由于我局2021年已对你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核定征收并处以罚款(2021年深税三稽处〔2021〕2438号、深税三稽罚〔2021〕1412号),在此不再重复处理上述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

3.证据指向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走逃失联证明,认证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883379.92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1836.59元,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567129.9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26501.39元、地方教育附加17667.6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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